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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协会工作人员 | 发布时间: 2022-07-26 | 305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北省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QualityTestingAssociationofIleBeiProvince缩写:HBQTA)o

第二条本协会是全省质量检验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从事质量检验或质量管理工作者的自愿组织,是具有较强专业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团结、组织全省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工作者,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河北省质检协会与河北省汉普职业培训学校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是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质检机构、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工作者的水平和素质,促使我省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加速我省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本协会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57号财富汇大厦805室,邮政编码:050000c


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髙全民质量意识;

二) 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提髙质量管理工作者素质和质检人员技术水平,维护质量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

三) 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做好技术基础工作,促进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四) 组织开展检验技术、检验设备和产品标准的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

五) 兴办经济实体和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六) 维护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 表彰和推荐在质量检验和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单位会员是具有法定地位的检验机构或在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和与质量检验工作有关的单位或团体;

四) 个人会员除应具备第八条(一)(二)款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1 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2 重视质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

3 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科学研究及检验仪器设备开发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教育工作者;

4 维护消费者利益,热心对质量问题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工作者和有关人士;

5 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对协会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本协会会员经批准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培训、参观考察学习等权利;

四) 对本协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执行本协会的有关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认真学习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使协会越办越好。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 审议和通过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协会的重要工作;

五) 决定终止协会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资格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换届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协会理事会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釆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o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釆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质量检验或质量管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并做好协调、禀报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员会费;

二) 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三) 个人、单位捐赠;

四) 在本协会已被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河北省质量检验协会章程》经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